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及供给字号使用证据
一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简要说明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异国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运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二 、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应提交以下书件:
1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商标代理委托书
2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二)具体要求
1 、申请人应当服从要求填写申请书式 ,不得修改格局 。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
2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章戳处加盖的章戳应该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同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应该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3 、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应该遵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 ,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 、市 、县等行政区划的 ,申请人应该增补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不妨填写通讯地址。
4、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
5 、申请撤销部门商品/服务项目 ,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门商品/服务项目 ,且应与核定运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异 ;申请撤销整体商品/服务项目 ,此处应填写“具体”字样 。
6 、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证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境况 。
7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结构的,应该在“申请人章戳”处盖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应该在此处签字 。所盖印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
三 、查收商标局寄发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 ,经审查适合受理前提的 ,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供给注册商标利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利用证据后 ,对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赐与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
四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事项
1 、申请人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填写明确 、切确 ,以便于联系 。
2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招牌的挂号境遇 ,以该商标的现立案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
3 、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的规定 ,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牌号连续三年不利用的有关情况 。
4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该当自该商标注册通告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必要注意的是 ,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照准注册的牌号 ,该当自该字号贰言裁定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应该自该牌号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刻日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措施的 ,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夺不服的,可能在收到撤销裁夺之日起一十五天内向字号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 、连续三年不利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
5.1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运用 ,且该状态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 。
5.2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光起算,该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
5.3 商标使用的判定
5.3.1 牌号的运用 ,是指商标的贸易使用 。包孕将字号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字号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由的行为。
5.3.2 牌号运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全部表现形式有:
选拔直接贴附 、刻印 、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 、容器 、标签等上 ,或者运用在商品附加标牌 、产品说明书 、介绍手册 、价目表等上 ;
招牌利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贸易文书上 ,包孕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 、发票 、票据、收条 、商品进出口查验检疫证明 、报关单据等上 ;
招牌使用在广播 、电视等媒体上 ,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 、邮寄告白或者其他告白方式为牌号或者运用字号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
字号在博览会、博览会上运用 ,包括在博览会、博览会上供应的利用该牌号的印刷品以及其他原料 ;
其他适合国法规定的招牌使用形式 。
5.3.3 字号运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全体表现形式有:
牌号直接运用于服务地方 ,包含利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服务处所牌号 、店堂装饰 、工作人员衣饰 、招贴 、菜单 、价目表 、奖券 、办公文具 、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干的用品上 ;
商标利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质料上 ,如发票 、汇款单据 、供应服务制订 、维修维护表明等 ;
牌号运用在广播 、电视等媒体上 ,或者在公开刊行的出版物中发布 ,以及以广告牌 、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字号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
牌号在展览会、博览会上运用 ,包含在博览会 、博览会上提供的运用该招牌的印刷品及其他原料 ;
其他适合国法规定的招牌使用形式。
5.3.4 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运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 。
用以说明系争招牌不存在连续三年不利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 ,应当相符以下要求:
不妨体现出运用的系争字号标识 ;
能够体现出系争字号使用在指定利用的商品/服务上 ;
可能体现出系争商标的利用人 ,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身 ,包孕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如许可他人利用的,应该不妨表明许可使用联系的存在 ;
可以展现出系争牌号的运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
不妨说明系争招牌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区界线内的使用 ;
仅提交下列证据 ,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牌号运用:
商品销售合同或供应服务的拟订 、合同 ;
(2)书面证言 ;
鉴别是否始末删改的物证 、视听资料 、网站信息等 ;
(4)实物与复制品 。
5.3.5 以下情形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字号运用: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
(3)仅作为赠品使用 ;
有让渡可行为而他国现实利用 ;
以撑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运用 。
5.3.6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假若变更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点 ,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
5.3.7商标注册人应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利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审定利用的商品上运用注册商标的 ,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给予撑持 。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利用其注册商标 ,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
相关法规:商标法第49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篇第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