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灵验期满后须要继续利用的 ,应该向商标局提出 商标续展 注册申请 。
「一 、治理字号续展登记所需文件」
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与原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登记人”名义别无二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商标续展备案申请书」 、「商标代理委托书」 。
★如原注册商标曾办理转让或名义改换 ,处理续展时应供应与让与批准证明 、名义改动批准证明上记载的受让人名义 、变更后名义的营业执照和章印 。
★如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个人 ,需相应供应企业经营证照或护照 ,并供应中文翻译文本 。
【二 、有关事项】
商标续展立案期限:商标注册证记载的“登记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的前六个月内 。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奉行起 ,该刻日延长为一十二个月 。
宽展限日:商标注册证记载的“立案有效期限”截止之日的后六个月内。
【三 、相关法规】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照准挂号之日起计算 。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灵验期满 ,必要继续使用的 ,商标注册人该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照规定治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料理的 ,能够予以六个月的宽缓期 。每次续展立案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该招牌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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