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将面临哪些后果 ?专家解读我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规定

2019-02-16 shenlantm 78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将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将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如何构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新华社记者请专家为您解读 。

“乱象”亟待治理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成为业界共识 。

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 ,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超1800万件 ,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 ,但在申请量 、注册量高速增长的同时 ,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时有发生 ,扰乱了市场秩序 。

“非正常申请注册的商标给正常经营 、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严重困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介绍 ,一方面 ,非正常注册的商标成为企业正常申请商标时的“拦路虎” ,另一方面 ,企业为防止被“傍名牌”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保护性注册 。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更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

“依法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让商标注册回归本源 。”邓宏光说 ,非正常申请的减少也有利于提升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 ,缩短审查周期 。

严格执法综合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除依据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 ,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 、扶持 、奖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 。

据介绍 ,征求意见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 ,同时强化综合监管 ,将商标审查 、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 、数据统计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 。

“通过严格执法 ,会制止各种乱象 。与此同时 ,严格执法和综合监管相结合 ,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 ,有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说 。

与此同时 ,征求意见稿呼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无效等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 ,以期达到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 。

构建长效机制

据介绍 ,我国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 ,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申请注册 、使用和保护等制度 ,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

邓宏光表示,构建长效机制 ,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 。他建议 ,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 ,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办法 、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 ,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

管育鹰建议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积攒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形成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社会氛围 ,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 。

“更重要的是 ,要从观念上正确认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鼓励 、引导全社会正确使用商标制度,那样非正常申请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了 。”李顺德说 。(新华社 ,张泉 ,2019-02-15)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 ,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 、相近似的商标 ;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 ,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 ,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

第五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除依据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 ,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 、扶持和奖励 ;已经资助 、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 ,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 ,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 、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 ,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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