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典型案例: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字号驳回复审案
一 、基本案情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田娟娟(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 。经审查 ,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 ,依法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经审理认为 ,申请字号虽含有“湘西”二字 ,但与“古方”相结合合座酿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字号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资料、配方发作误认 ,违背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看法 ,称“湘西古方”只是一种称谓和工艺 ,不会令消费者存在对原材料爆发误认的情形 ,请求对申请商标给以审定 。
二 、决定结果
申请牌号虽含有“湘西”二字 ,但与“古方”相结合全部造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寓意 ,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牌号举座作为字号指定利用在“药茶”等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料 、配方等特性爆发误认 ,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牌号在全体复审商品上的登记申请给予驳回。
三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带有欺骗性,方便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不得算作商标运用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 、榜样使用交易标识 ,避免误导性宣传 ,保障消费者权利 。牌号的本质特征是不同商品来源 ,描画商品特征的象征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性 ,但可以通过运用取得识别性 。而假使标记除缺乏显著特征外带有欺骗性误导公众 ,可能对公共利益和消费安详产生不利影响 ,对这种符号应严酷禁止运用 。本案中“古方”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主意或技艺 ,具有传承之意 ,医药商品中以“古方”作为标记 ,易使消费者以为所标志的商品系遵循古方配制 ,具有的疗效 ,申请牌号以地舆名称“湘西”和“古方”组合而成 ,指定使用在药茶、医用药膏等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料 、配方等特性发生误认 ,故遵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给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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