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典型案例: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9-06-01 shenlantm 146

一 、基本案情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田娟娟(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 。经审查 ,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 ,依法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 ,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 、配方产生误认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遂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 ,称“湘西古方”只是一种称呼和工艺 ,不会令消费者存在对原材料产生误认的情形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二 、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等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 、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 ,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 、规范使用商业标识 ,避免误导性宣传 ,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商品来源 ,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识别性 。而如果标志除缺乏显著特征外还带有欺骗性并易误导公众 ,则可能对公共利益和消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对这种标志应严格禁止使用 。本案中“古方”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方法或技艺 ,具有传承久远之意 ,医药商品中以“古方”作为标识 ,易使消费者认为所标识的商品系按照古方配制,具有特定的疗效 ,申请商标以地理名称“湘西”和“古方”组合而成 ,指定使用在药茶 、医用药膏等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 、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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