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评审典型案例:第26244465号“松上上课”牌号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26244465号“轻轻松上上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宿州明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第41类“视频制作 ;关于培训、科学 、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 ;教育”等服务上 。后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 ,缺乏显著性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18年6月19日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 ,依法提出复审 。
二 、决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 ,申请字号“松上上课”不易使干系公众其看成区分服务出处的标识加以分辩 ,缺乏招牌应有的显著特性 ,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字号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给予驳回。
三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不得算作商标注册 ,该条款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以外的依照社会观念 ,商标自己或算作字号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挂号的牌号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应当综合考虑组成牌号的标志自身的寄义 、呼唤和外貌构成 ,商标指定利用的商品或服务 ,相干公众的认知习气等身分 。本案中将普通日常用语“松上上课”算作商标注册时 ,在无其他要素组合且无证据证明该符号经过运用已取得显著特性的情形下 ,联系公众难将其当作牌号加以鉴别 ,缺乏牌号应有的显著特点 。因而 ,申请存案的字号该当具备足以使干系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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